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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程序
更新时间:
2021-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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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汉大学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及程序


第一条 为进一步做好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授予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暂行规定》以及湖北省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结合《江汉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的规定,制定本学位授予条件及程序。


第二条 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必须是学校普通本科已有授权专业。普通学士学位没有授权的专业,该专业学生的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挂靠本校或同类高校具有学位授予权的相近或相同学科门类进行。自学考试学士学位授权专业必须是省教育考试院自考办批准的专业。


第三条 凡经上级教育主管部门批准取得正式学籍的我校高等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毕业生、考籍在江汉大学的自学考试应届本科毕业生,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遵守法律、法规,学习成绩优良,可以按照本办法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者,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


(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通过学习教学计划规定的政治理论课程,能够掌握马克思主义的基本理论,并具有运用马克思主义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分析、认识问题的初步能力。


(二)比较系统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本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本专业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三)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合格;


(四)课程考试成绩(公共课、基础课、专业主干课):自考生所学课程考试成绩全部合格,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各课程考试成绩均≥75分;学位课程考试成绩(一门专业基础课、两门专业课):自学考试学位课程平均成绩≥70分,且单科成绩不低于65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毕业生各科学位课程成绩均≥75分以上。


(五)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学位申请者在籍学习期间,须参加全省组织的成人学士学位外语考试且成绩合格(含第二外语),或非英语专业本科生参加全国大学英语四级、六级考试成绩合格、或参加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四级(PETS-4)成绩合格;英语、日语专业本科生申请授予学士学位,在籍学习期间参加专业英语四级、专业日语一级考试且成绩合格。学生在籍学习期间获得的外语成绩方为有效。


第五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在校期间政治思想表现较差者;


(二)在校期间违反法律,有考试作弊或剽窃他人成果等,违反学校纪律行为并受到学校记过以上(含记过)纪律处分者;


(三)未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不能在修业期满时获得本科毕业证书者;


(四)曾因学习成绩不合格,经批准试读后恢复学籍者;


(五)以结业证书换发毕业证书者。


第六条 通过高等学历继续教育高考录取的本科生在籍期间需参加学位课程考试。


(一)学位课程考试在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领导下由校学位办和继续教育学院共同组织报名、审查、命题、考试、阅卷。


(二)学位课程的确定,是根据高等学历继续教育不同专业的教学计划和教学执行情况,由继续教育学院提出各专业的学位课程名称,校学位办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征求有关专家的意见后,审查确定。


(三)学位课程考试的命题工作由校学位办负责,每一课程的命题教师须签署命题保密责任书。制卷在校监察处的监督下,由继续教育学院指定专人统一印制,封存保管。


(四)学位课程考试由继续教育学院组织,安排场地及监考人员,向监考人员宣讲监考职责,校学位办、校监察处派员监督巡视。


(五)学位课程考试阅卷由校学位办指定人员于规定时间内在继续教育学院阅卷办公室阅卷,校监察处派员监督,现场登分,现场录入计算机。成绩一经确定,不得更改,阅卷人员、登分人员、计算机录入人员都应在相应的成绩表格上签字。成绩由校学位办、继续教育学院共同管理,继续教育学院负责成绩公示。


(六)学位课程考试时间为每年5月上旬,(具体时间见当月通知)。学生于每年3月底至4月中旬到所在教学点报名。


(七)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应在取得毕业证书同期申请和授予学位;特殊情况下,申请和授予学位的时间不得晚于毕业证书签发时间6个月。


第七条  授予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高等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者,于每年5月下旬向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


自学考试本科毕业生,达到本办法规定的有关条件和要求者,于每年5月下旬和11月上旬向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学士学位申请审批表》。


(二)推荐。每年6月中旬和11月中旬,继续教育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查申请者资格,向校学位办提出推荐名单和推荐材料。推荐材料包括:学位申请者在校期间的本科学业成绩(含公共课、基础课、专业课及毕业设计论文成绩等)、在籍期间学位外语水平考试成绩、学位课程考试成绩、毕业证书、学位申请表等。


(三)初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申请者名单和材料进行初审,将初审合格者名册报送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


(四)审核。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各学士学位授予单位报送的名册及材料进行审核。


(五)授学位。对经湖北省学位委员会办公室审核通过的学位申请者,由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按工作程序办理高等学历继续教育、自学考试学士学位证书。继续教育学院同时将推荐名单予以公示。